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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008

【转】对瓮安事件目前最客观分析介绍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http://jzdh.blogbus.com/logs/23852370.html

     由于瓮安县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属的一个县,而自治州的州府位于都匀市,本人又正好是都匀人,并且人际关系还算广泛,因此所了解的信息还算是比较充分,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本人所了解的情况。
      瓮安事件的起因在网络上已经有较多版本,所以在这里不再复述。
       根据本人所得到的消息,事件的过程大致如下:28日中午开始,死者家属亲友及部分同学前往县政府请愿,后被领导推向县公安局。由于在前往公安局的途中大量市民闻讯加入请愿队伍,以及死者叔叔(其人为某中学教师)的学生闻讯赶来,使得县公安局门口一时人潮涌动。
       鉴于事态严重,县公安局领导派出警员维持秩序,由于现场情况混乱,并且警员在维持次序时与群众发生了肢体接触中有学生受伤,因此事态出现戏剧性转变。
        根据了解,目前本人唯一能确信的说法是:学生受伤的原因是因为请愿人潮互相拥挤踩踏,并且警察叔叔在维持次序时也有所误伤,所以学生家长在狂怒之下出手护犊,进而引发骚乱。
        就目前所知参加请愿的学生大多为死者的同学和死者叔叔的学生,绝大部分为中学生,只有少部分的高中生,至于小学生那绝对是去凑热闹的。
         这些学生充其量也就只能呐喊助威,砸车放火的事情在没有大人或所谓的“不法份子”的带领下,估计很难付诸实行。
         至于谣传中提到警察向学生开枪致使伤亡的事情,目前还有待证实,希望有证据的朋友能把现场的图片视频发上来。
         事件发生后,瓮安县政府第一时间便向当地消防武警部队和黔南州求援。当地消防武警官兵空手进场,见事态严重后紧急撤退,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消防部队直接弃车撤离,武警部队则按照应急预案紧急增援县人武部、人武库、电视台和重要机关单位,防止有不法份子借机实施破坏。
        黔南州公安局也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内紧急派出了人数约200左右的防暴特警,于28日当晚赶到瓮安。有消息称,黔南州防暴特警队只携带了防暴装备,没有携带枪支。但在进入瓮安城区时遭到市民围堵,后不得不遗弃车辆携防暴装备转移,直到当地正规人民解放军部队进入后尾随入城。
       29日凌晨,当地人民解放军某部以装甲车为前导,空手徒步进入瓮安县城。由于此部队为老红军部队,部队作风正派优秀,并且在当地群众当中有一定的声望口碑,因此当地老百姓见是人民子弟兵到来,事态开始渐渐平息,大部分群众开始互相劝阻并自发的散去。
       但事件的此时出现转折,首先:一部分参与围观请愿的学生和群众发现瓮安县市区网络被截断,义愤之下自发互相约定,连夜分头前往瓮安周边的福泉、凯里、遵义、开阳方向寻找网吧上网发布消息,这也是29日早上瓮安事件消息在网络上全面井喷的原因。
      而一部分受伤学生和家长,以及事件起因的原始受害人亲属依然留在县政府门口继续请愿。但在这时,已经控制了局面的县委领导在开会商讨之后,却做出了628事件是”打砸烧“的恶性社会事件。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防暴特警部队已经和平控制事态的情况下,单方面的派出县公安局的民警驱赶请愿人群,并引发伤亡。
 
     据说29日凌晨2点左右,县政府门口的请愿人群被暴力驱散,部分学生和学生家长被殴打。少数逃出人群再次向周边县市转移,并发布伤亡消息。而网络传言中武警发射催泪弹驱赶群众的消息来源部分是指这次暴力驱散。
      29日早上,回家休息的群众在得知昨晚的事态后再次义愤填膺。而此时,各地进入瓮安的通道已经被全面封锁,贵州省委和贵州省公安厅的人员也已到位,开始对国内新闻单位和国外驻华新闻机构的记者进行拦截。
       有消息称,29日中午香港数家媒体化装成当地人后从水路及其他渠道秘密进入瓮安。香港记者用自带的卫星设备传回了第一手的新闻资料,于当晚在香港电视台播出。
(可前往http://video.google.com/ 搜索 瓮安 香港)
        又有消息称,瓮安县政府在得到支援后,迅速派遣武警把守了县电台台。县委领导在电视上发表讲话,称此次事件是不法份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打砸烧“事件,并在电视上发布了”关于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将事件从民怨纠纷定性为恶性暴 乱,用当地话说就是”反革命暴 乱、暴动“。
        事件如此定性让瓮安市民更为不满,许多群众于29日下午、晚上重新聚集到了县政府外面,强烈要求省委领导为事件性质进行平反,并扬言要前往贵阳和北京请愿。
         当晚有人谣传,有数千人试图冲过封锁前往贵阳进行请愿。
         另有人谣传:许多被打学生及家长多为当地少数民族,不少瓮安周围乡镇的少数民族群众已经自发的前往瓮安县城进行声援。而瓮安县城内的少数民族群众数量也相当的庞大,因此不排除有少数民族同胞在骚乱中受伤的可能!
          贵州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也多为家族聚居,基本上可以说是惹了一个,引来一个家族!
          另有消息谣传,温总理已于29日晚间抵达瓮安,具体到达时间不详,此消息目前未证实!
目前,瓮安县城内有大约2000武警,超过半数以上的增援武警为空手,未携带任何武器警具。率先进入瓮安的人民解放军某部目前负责封锁交通,据说只有车辆装备并未携带武器。
黔南州防暴特警已收队待命,据说多人受轻伤!
          目前根据本人所了解消息,外来增援的武警和我们黔南州都匀市派出去的防暴特警都没有和瓮安的群众发生正面对抗和冲突。
         由于其中谣传成分居多,还望各位网友仔细甄别,谣言止于智者,本人对谣传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就本人看来此次瓮安事件理论上是一次积聚已久的民怨民意大爆发。不过,此时去细究事件的起因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就本人看来瓮安县政府在仓促之下不负责的对事件草率定性,很有可能更进一步的激化事态的后续发展。
       在网络上,很多帖子都在重复着一句话:如果我们不广为传播这次瓮安事件,让全国的人民群众知道事件的真相,那些因为愤起反抗国家暴力的瓮安人民就将会面临”秋后算账“的危险!
尤其是,在瓮安这样一个少数民族和汉族高度杂居的地区,如此定性显然将会更一步的激起群众们的愤慨和同仇敌忾,进而将事件引入上升到民族矛盾的地步。
        谣言止于智者!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了解真相,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只能刺激民众的反抗情绪,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真正主人!
最后,据谣传29日晚在瓮安县政府门前,许多当地的布依族、苗族、水族同胞纷纷用山歌唱起了歌颂毛主席和***的歌曲,不少老人热泪盈眶的向周围的人讲述起红军长征转战贵州的往事。
        希望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千万不要辜负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企盼!


我的观点:

在奥运马上就要来临的时候,突然来了这么一档子事,还被捂了两天之久。而当地政府居然草草的定性为“暴力事件”,是何等的可笑。这和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和谐社会"是何等的背道而驰。

希望我们的党中央能够彻查此次事件,还给广大群众一个明白的真相。作为个人的理解:地方政府官员和当地黑恶势力相勾结,鱼肉当地群众的事情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相信瓮安事件不是中国的第一件也不是最后一件。隐藏在这背后的其实有更为深层的原因:即官僚主义。共产党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任意鱼肉人民的政府。在胡主席和温总理带领下的中国,正在为建设一个和谐的中国社会而做着不懈努力,而这一撮人居然做出如此严重影响败坏的事件。

希望中央政府借此次契机,严查彻查此次瓮安事件,也对全国各级地方政府进行整顿和肃清,把那一部分藏在政府中的蛀虫和最恶势力揪出来,进行清算。还给人民一个可信度高的可靠的有公信力的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更高的一布,建立全国范围的群众监督机制,不仅仅是利用互联网,而是一整套完善的监督网络,让那些隐藏的蛀虫无处藏身。人民代表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整治制度,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希望中央能广开言路,开放一个公共的监督平台,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遏制官僚主义在中国大地的再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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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去顶帖!! 支持这位极具勇气的版主。

 

Comment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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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7/1/2008 5:54:44 PM
    我对这件事的看法:首先,肯定是有少数不法分子。谣言很多,为什么大家要相信?既然政府就不相信了,为什么还要相信别的?大家也知道以讹传讹。但从一系列的说法中,看出政府确实被烧了,被砸了,被毁了。如果没有少数不法分子带头,谁会这样做,这样做对吗?
    其次,一定有谣言。现在谁都可以发一些信息,相信的人也一定很多。可这个“相信”,只是用自己的心情。没有根据,没有理由。
    还有,这个社会自私的人太多,打群架的时候在旁边围观起哄。有人跳楼自杀的时候,在下面呐喊助威,披着被子等着观看的。我相信,如果现在没有法律的约束。很多人马上可以干出很多“不平凡”的事情来。一定有人去打砸抢。群体事件的时候往往都是这个状态。都知道罪不罚众。干了也没事。
    最后,我希望大家理性看待这个问题,我也看不惯这个社会很多的事情。但每件事都有解决的渠道,我们不需要暴力。更不需要去冲击政府。谣言止于智者。今年的中国多灾多难,真心的希望看到一个富强的祖国。
  • 太阳地下
    6/30/2008 6:16:20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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